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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通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莱芜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6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2个)
    莱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莱芜市物价局、莱芜市粮食局、莱芜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莱芜市教育局、莱芜市科学技术局、莱芜市公安局(莱芜市国家安全局)、莱芜市公安消防分局、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莱芜市民政局、莱芜市司法局、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人事局(莱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莱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建设委员会、莱芜市城市规划局、莱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莱芜市交通局、莱芜市水利与渔业局、莱芜市农业局、莱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莱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莱芜市文化局(莱芜市新闻出版局、莱芜市版权局、莱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莱芜市卫生局、莱芜市地方税务局、莱芜市环境保护局、莱芜市体育局、莱芜市统计局、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芜市林业局、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莱芜市旅游局(莱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莱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包括派出机构)、莱芜市人民政府保密局、莱芜市国家税务局、莱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芜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莱芜监管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8个)
    莱芜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莱芜市畜牧办公室、莱芜市煤炭工业局、莱芜市广播电视局、莱芜市公路管理局、莱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莱芜市档案局、莱芜市无线电管理局、莱芜市盐务局、莱芜市地震局、莱芜市气象局、莱芜市烟草专卖局、莱芜市建筑业管理处、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处、莱芜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莱芜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莱芜市出租客运管理办公室、莱芜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本通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各区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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