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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有了“硬杠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莱芜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6
     9月1日,经山东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对于延长日劳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加班都要按规定的基数比例支付工资。

        《规定》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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